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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一年支付一月补偿

来源:浦北人才网 时间:2017-10-10 作者:浦北人才网 浏览量:

丰都县王先生问:我2007年2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。今年10月,单位无故与我解除劳动合同,给了我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请问这是否合法?

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袁政律师答: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及其司法解释,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2008年之后,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因此,王先生在2007年度可得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;2008年到2010年的三年,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,即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王先生总共应得到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(作者:王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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